KAIYUN擅自拷贝公司文件或涉嫌违法!浙江公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案例

  新闻资讯     |      2024-01-13 02:42

  KAIYUN擅自拷贝公司文件或涉嫌违法!浙江公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案例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保护商业秘密重要性认识kaiyun登录入口登录,1月12日,浙江公布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3年kaiyun登录入口登录,浙江省新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149个,商业秘密案件立案量达37件,同比上一年度提升12.1%。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kaiyun登录入口登录,下一步,将持续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深化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持续开展公益普法宣传培训,不断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实践,高质量打造“浙江样板”kaiyun登录入口登录

  在黄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职工黄某入职后,未经公司同意kaiyun全站入口kaiyun官网入口地址,擅自将公司核心秘密文件,拷贝到私人手机和私人电脑中,此举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经查,黄某入职宁波某芯片技术有限公司后,担任生产管理工作。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KAIYUN,黄某未经公司同意,将文件名为成本核算6.xlsx、成本核算(修改).xlsx等421份电子文件kaiyun登录入口登录,擅自拷贝到私人手机和私人电脑中。

  经某芯片技术有限公司确认kaiyun全站入口,在上述421份电子文件中KAIYUN,成本核算6.xlsx、成本核算(修改).xlsx等11份电子文件由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通过询价、试样等相关工作、付出一定代价取得的,系核心秘密。

  而且该芯片公司在《敏感信息管控表》中约定了成本核算为核心秘密,应当不为公众知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

  据此kaiyun登录入口登录,宁海县市场监管局认定黄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黄某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责令黄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又如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姜某某则是携带前公司的商业秘密入职新公司,帮助新公司据此制定商业策略。

  经查,姜某某于2017年11月入职兰溪某金属制品公司,工作期间能合法接触兰溪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签订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

  2021年2月,姜某某从兰溪某公司处离职,交接材料时未主动将历年报价表、业务结算单等材料返还或删除,便入职了金华某公司。2022年6月kaiyun官网入口地址,金华某公司开始生产与兰溪某公司同类产品,并依据兰溪某公司的定价体系确定了自己产品的价格体系kaiyun登录入口登录

  兰溪公司的出厂价格、利润率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据此认定kaiyun官网入口地址,姜某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kaiyun登录入口登录

  考虑到姜某某在2021年2月离职,而新入职的公司在2022年6月前并未从事同类产品生产销售。因此姜某某离职时未删除相关材料并带离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恶意窃取kaiyun官方网、泄露的故意。其次,案发后在调查终结前,姜某某和金华某公司向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承诺不再使用举报人任何资料,并主动要求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删除举报人相关资料,具有从轻情节。2023年5月,兰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姜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经查,陆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入职嘉善某仪器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kaiyun登录入口登录,于2019年2月12日离职KAIYUN。陆某某就职嘉善某公司期间,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能够接触到嘉善某公司的客户资料。陆某某就职期间kaiyun官方网,签署了《劳动合同》《廉洁协议书》和《保密协议》。

  2018年7月25日,陆某某在嘉善某公司就职期间,陆某某设立嘉兴某检测公司,陆某某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嘉兴某检测公司成立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嘉善某公司保密的客户资料,擅自使用于公司经营。

  经核实,陆某某窃取的客户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某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kaiyun全站入口kaiyun官方网。2023年3月15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